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XX省内部审计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全资、控股以及占主导地位的被投资单位,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工程建设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监督、改善经营(或建设)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所属单位可结合业务规模和管理特点,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审计或者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第九条 公司支持包括计算机辅助审计在内的审计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通过参加审计和会计方面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高内部审计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资格考试、评定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工作补贴,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或参照本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没有出现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内部决策决议,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二、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建设;
三、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各项内部审计;
四、开展内控制度评审、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部审计协调配合工作;
六、负责监督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执行和落实;
七、对下属单位的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和管理;
八、做好审计档案的保管与保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下列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营公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建设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三、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现场管理以及合同执行情况;
五、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财经纪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的重大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部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初审计部应根据上级单位部署和公司重点工作安排,拟定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合理安排审计种类和审计方式,确保所属单位每三年接受一次全面审计。年度审计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将有关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单位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公司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所属单位报送计划(包括财务、信贷、经营、基建等)、预算、决算和有关报表等资料。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有权对审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复制有关凭证和资料。
四、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公司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案情重大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向上级单位反映。
第二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定期向审计部报送下列资料:
一、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
二、上报的年度财务预算;
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四、审计统计报表;
五、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立项依据财务隶属关系和股权结构,遵循谁控制谁立项。原则上下审一级,特殊情况公司所属单位的下级单位也可由审计部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项目的确定
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
公司决策机构决定的审计项目;
上级部门交办的审计项目;
所属单位提请的审计项目,由审计部上报公司同意后确定。
二、审计部根据确定的审计实施项目成立审计组,具体实施审计工作。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前3天,由公司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要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应围绕审计内容,通过必要的审计方法取得全面的审计证据,并编制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应经被审计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
五、审计组现场审计结束后,应就审计情况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送审计部。审计部应将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合理意见,审计组应予采纳。
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组应向审计部提交经审计人员签字或由会计师事务所签章的审计报告。
六、审计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书面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后,拟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书面反馈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七、将批准后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
八、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必须执行董事会批准后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九、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提出申诉。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仍然有效。
复审意见和决定,与原审计意见和决定不同,按复审意见和决定执行。
十、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后,根据需要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与公司所属其它单位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审计组可实施延伸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和审计调查等不同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必须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现职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整改结果限期书面上报公司。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相关部门要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审计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作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公司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予以处理;对较大违规违纪问题,移交公司纪委、监察室处理;对重大问题,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以前年度审计、巡察、巡视等发现且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问题,在下次审计报告中不再反映。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检举揭发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档案归档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公司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制定分类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专(或兼)职审计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