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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7 来源:博胜教育

根据《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专业资料。依法保管会计档案,确保其安全性、可靠性、有效性,是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会计档案管理具体执行《工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

2、会计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台账、辅助账簿;

3)财务报告类:季度报表、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4)其他类:置于存储介质的年度财务数据,视同会计档案。

3、会计档案立卷、归档

会计档案按职责分工及立卷要求,分别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月会计凭证需在次月25日前装订完毕。年度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需在报表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装订完毕。

4、会计档案日常管理

1)已受理未报销的原始凭证、已装订未移交的保存期内会计档案,由会计妥善保管。

2)未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除上级检查外不得转移出财务部门。

5、会计档案的调阅

1)本单位人员调阅,需须经财务主管同意。

2)外单位人员调阅,需持介绍信,经财务主管审阅,报工会主席批准后,详细记录调阅的档案名称、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等,向档案保管人出具调阅手续。外单位人员调阅时须有本单位工会财务人员在场。

3)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如有特殊需要,由工会主席批准。

4)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在档案上做任何记录、符号或标记,更不准涂画、拆封和抽换。需复印会计凭证的,应征得财务主管同意。

6、会计档案的销毁

1)超过保管期限需销毁的会计档案,由档案保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会同工会负责人共同鉴定,经确认无误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工会主席审查批准后销毁。

2)超过保管期限但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关联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保管人员到具体事项终止时再行销毁。

3)会计档案销毁时,工会负责人会同档案保管人员共同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销毁情况书面报告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