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背景:2021年,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情况下,甲公司应收账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坏账准备仍按其余额的1%进行计提,而不是按照账龄进行分段计提。
二、问题: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情况下,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还合适吗?
三、分析:甲公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没有普遍适用的绝对化标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因此即使企业预计可以全额收款但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也会产生信用损失。”实务中应收政府及其所属单位的欠款一般最终都可以收回,但可能拖欠时间较长,故拖欠导致的资金时间价值损失就构成了此类应收款项信用损失的主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于可用财力不足,历史上有过较长时间拖欠记录的政府单位的欠款,尤其要关注这方面因素的影响。
因此,甲公司应收账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坏账准备仍按其余额的1%进行计提,是不合适的。
延伸1: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问题28、部分首发企业以应收账款客户信用风险较低为理由不计提坏账准备,部分首发企业对于应收票据不计提减值准备,部分首发企业报告期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部分首发企业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上述涉及应收款项相关事项应关注哪些方面?
答: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考虑预期信用风险。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可合理划分不同组合后分别进行减值测试,不同组合的划分应当充分说明确定信用风险特征的依据。相关依据包括客户类型、商业模式、付款方式、回款周期、历史逾期、违约风险、时间损失、账龄结构等因素形成的显著差异。发行人应根据所有合理性依据、前瞻性信息、相关减值参数详细论证并披露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方法和具体依据。
发行人不应以欠款方为关联方客户、优质客户、政府工程客户或历史上未发生实际损失等理由而不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票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应收项目的减值计提要求,根据其信用风险特征考虑减值问题。对于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发行人应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如果对某些单项或某些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发行人需充分说明未计提的依据和原因,详细论证是否存在确凿证据,是否存在信用风险,账龄结构是否与收款周期一致,是否考虑前瞻性信息,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结合业务合作、回款进度、经营环境等因素谨慎评估是否存在坏账风险,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对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为有追索权债权转让,发行人应仍根据原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发行人应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确定合理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于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具体原因。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延伸2:什么叫预期信用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企业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因此即使企业预计可以全额收款但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企业通常能够可靠估计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在极少数情况下,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企业在计算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基于该金融工具的剩余合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