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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发布时间:2023-7-18 来源:博胜教育

1.从价定率计征办法: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提示1】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提示2】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纳税。  
【提示3】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提示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缴纳资源税。
【提示5】征税对象为精矿的,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缴纳资源税。
【提示6】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7】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1】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提示2】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
【提示3】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
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