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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2.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3.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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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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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提示】房屋、建筑物不强调是否投入使用。(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提示】经营租出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算折旧扣除!(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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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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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买价+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无形资产同,生物资产同前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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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竣工结算前支出(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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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约定付款总额:约定总额+相关费用;未约定:资产公允价值+签订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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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盈:重置完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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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公允价+税费(无形、生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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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的:除法定支出外,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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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算折旧的扣除,准予扣除。【提示1】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提示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5.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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