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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3-8-18 来源:博胜教育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1.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2.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
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

10.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
11.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
12.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
13.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5.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
符合规定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略)。

17.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