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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1.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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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2.天然气。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4.其他非金属矿。包括:石墨、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等。5.金属矿。包括:稀土、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及其他金属矿产品等。6.海盐。7.水。在河北等地区试点征收。【提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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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形式。【提示1】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提示2】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提示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