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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计算和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3-8-23 来源:博胜教育

纳税人

1.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
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两档差别比例税率:
1.
纳税人所在地
在市区:税率为7%
2.
纳税人所在地
不在市区:5%
3.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
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4.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计税
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税额
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和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适用税率
【提示】对实行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优惠

属于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相应地减免。(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记忆小贴士】进口不征,出口不退。(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征收管理

1.时间: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2.
地点: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提示1】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提示2】有特殊情况的,按下列原则和办法确定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在经营地纳税。
3.
纳税期限。(1)按月或者按季计征。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2)实行按月或者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教育费附加

1.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比率。
2.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为2%
3.
本处未提及的规定同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