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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3-7-25 来源:博胜教育

概况

1.功能:资金转移
2.
支付结算主体: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3.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
中介机构。

工具

1.三票一卡: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卡(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
2.
结算方式:汇兑(和三票在
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托收承付(使用量很少)和委托收款。

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
银行不垫款原则。

结算要求

1.伪造:无权限人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行为;2.变造:“签章以外”事项改变行为;
3.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
签章:单位(
2):“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人签名或盖章;个人(1章):签名或盖章。

5.填写规范:名称全简;出票日期中文大写;金额大小写同时记载;大写有规则(日:1-2030加字,月1.2.10加零)